【摘要】从中国航运业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身不足的角度出发,分析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能性,而《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更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时机性。
【关键词】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5-07-27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7
《石油矿场机械》 2015-07-27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7-29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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