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峡两岸具体规定的不同,致使两岸在对残骸打捞的规范上存在一定冲突。从海洋法原理出发,运用实证的方法,对残骸打捞的管辖权、责任主体、费用追偿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台湾海峡残骸打捞管辖权问题上,两岸可实行属人管辖或由最早接到求救请求并赶到救援地点的一方管辖;残骸打捞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确认。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对残骸打捞责任主体确定的范围比大陆的窄,不利于台湾地区的残骸打捞清除,提出打捞费用的追偿可通过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行政执行、提起海事请求或无因管理诉讼等途径向责任主体主张;打捞方既可持本地法院判决书申请对岸法院承认与执行,也可直接向对岸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财富海西》 2015-07-27
《财富海西》 2015-07-27
《石油矿场机械》 2015-07-27
《财富海西》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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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导刊(下半月)》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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