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立法对定期租约中还船概念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对承租人提前还船后出租人权益的相应救济问题,中国立法虽然有所提及,但过于笼统。《中华人民共和目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也较难适应定期租约这类特殊的商业合同。英国法在定期租约下租方提前还船问题上具有比较完善的赔偿制度,包括租方提前还船的违约性质,船东的选择权,具体损失赔偿计算的原则、例外和限制以及在特殊个案中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
【关键词】
《烟台果树》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7-27
《烟台果树》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7-30
《时代经贸》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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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经贸》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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