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和风险性,现行法并不足以为船员工伤提供应有的救济。船员法应基于救济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明确船员工作的性质及船员工伤的认定标准、船员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保赔保险赔款的归属、劳务派遣时船员工伤的救济权,确立可行的程序性权利,并从海事行政监管的角度来保障船员工伤救济权益。
【关键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7
《烟台果树》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7-27
《时代经贸》 2015-07-27
《中国果菜》 2015-08-04
《时代经贸》 2015-08-03
《中国果菜》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29
Copyright © 2013-2016 ZJHJ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已发布 0条)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