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
《黑河教育》 2015-07-28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黑河教育》 2015-07-28
《科学中国人》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7-29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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