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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07-28

【摘要】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目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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