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关键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黑河教育》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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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教育导刊(上半月)》 2015-07-29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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