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项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评判尚需时间。
【关键词】
《黑河教育》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0
《时代经贸》 2015-07-29
《时代经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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