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关键词】
《烟台果树》 2015-07-28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黑河教育》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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