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关键词】
《烟台果树》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7-29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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