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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更新时间:2015-07-28

【摘要】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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