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
【关键词】
《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中国果菜》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Copyright © 2013-2016 ZJHJ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已发布 0条)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