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
【关键词】
《烟台果树》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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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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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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