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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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经贸》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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