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权属于诉讼法范畴的、程序上的权利,独立于实体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现行规定均侧重于对提单当事方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关于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诉权等程序性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观点的争论和不统一。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海事司法判决及英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重点对不同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诉权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与中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建议,以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
【关键词】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重庆与世界》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7-31
《教育导刊(上半月)》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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