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关键词】
《科学中国人》 2015-07-28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7-31
《时代经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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