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目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烟台果树》 2015-07-28
《烟台果树》 2015-07-28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5-07-28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8-03
《时代经贸》 2015-07-29
《时代经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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